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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style="text-align:center">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h3>  <p>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br />   (一)负责全省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省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br />   (二)组织全省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br />   (三)负责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省属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负责全省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全省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br />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省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br />   (五)负责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br />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承办国家公园规划、管理和监督,负责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br />   (七)负责推进全省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br />   (八)拟订全省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br />   (九)指导全省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br />   (十)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系统行政执法的政策法规,协调、监督、指导全省林业和草原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林业和草原领域重大行政案件、跨区域案件以及依法应由省级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负责所属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协调与属地行政综合执法关系。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br />   (十一)负责落实全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省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省应急管理厅,以省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br />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和省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全省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br />   (十三)负责全省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p>  <p>(十四)负责全面推行林长制有关工作。<br />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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